一、评定指标
常见的三类物质是液体、气体和固体。
1. 气体
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是爆炸极限和自燃点。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甲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氢气、煤气、天然气、甲烷等)
乙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一氧化碳、氨气)
2. 液体
闪点是评定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
甲类厂房(仓库):闪点<28℃(汽油、甲醇、乙醇等)
乙类厂房(仓库):28℃≤闪点<60℃(松节油、樟脑油、煤油等)
丙类厂房(仓库):闪点≥60℃(沥青、润滑油、机油等)
3. 固体
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甲类厂房(仓库):易自燃或爆炸、遇水易燃烧或爆炸、受外力易燃烧或爆炸的易燃固体
乙类厂房(仓库):除甲类外的易燃固体
丙类厂房(仓库):可燃固体(木、纸、塑料、泡沫等)
丁类厂房(仓库):难燃固体(酚醛泡沫塑料、水泥刨花板等)
戊类厂房(仓库):不燃固体(钢材、砖块、汽车、仪表灯)
二、火灾危险性分类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三、特殊情况下火灾危险性的判定
1.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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